新政 ︱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0-05-30 1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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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 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下 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 确。为明确具体征管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 下:
一、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对企业类型有 何要求? 根据116号文件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 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 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 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二、如何理解116号文件条所称的“不超 过5年期限”? 根据116号文件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 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这里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 度的期间。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 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 年度。
三、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何时确认收 入? 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 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 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 入的实现。” 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 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 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 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 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 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 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 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 后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 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 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 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同时符 合11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相关 规定,公告允许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五、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纳 税人应如何进行申报? 为加强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管 理,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 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内容是被投 资企业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情况、非货币性资 产投资基本信息、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和结转 额等。此表由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 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每年递延的应纳税 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 同时,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 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相关栏目。 另外,企业还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 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包括股权投资 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 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 (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 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 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 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 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 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 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 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 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 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 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 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条规定进行税务 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 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 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 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 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 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 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 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 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 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